17.全面下放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研發機構設置權、內部崗位設置權、高層次人才招聘權、職稱評聘權、內部薪酬分配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處置權。推動具備條件的科研型事業單位向新型研發機構轉型,允許其設立混合所有制運營公司,實行市場化運營。(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8.在省科技進步獎中設置“產業突出貢獻”類項目,對技術達到全球領先水平、形成名牌產品、實現國產化替代或突破技術壁壘進入國際市場、市場份額(技術推廣)和產業化績效在國內同行業中排名前列的標志性科技成果,可直接提名省科技進步一等獎。(省科技廳負責)
19.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貢獻的,可在轉化凈收入單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經費用于人員獎勵和機構能力建設。(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0.經省委批準開展科研院所正職領導持股改革試點,對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作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探索股權激勵。所獲股權任職期間不得進行股權交易。(省科技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等融資項目的不良貸款,省級財政按照本金損失最高給予40%的風險補償。對首次納入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備案并按時還本付息的企業,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備案貸款利息的40%給予貼息支持,每家企業貼息最高50萬元。(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對企業投保首臺(套)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產品的質量保證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綜合險,省級財政按照不高于3%的費率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80%的比例,給予單戶企業年度最高500萬元的保費補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山東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建立省級科創企業上市種子庫,推動赴科創板、創業板、精選層上市掛牌,力爭進入上市程序的企業數量每年增長20%。推動濟南爭創國家科創金融試驗區,管理基金達500只,規模達到1000億元;支持青島爭創國家金融科技示范區,打造服務工業互聯網的數字金融服務平臺,培育引進創投風投機構,推動青島創投風投中心管理基金達到800只,管理規模達到1200億元。(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完善省屬科研院所績效考核,將去行政化改革、人才隊伍建設、服務產業企業、創辦孵化企業數量、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收益、社會服務等作為重點實行績效考核。(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5.建立科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機關和部門定期溝通對接制度,健全符合我省實際的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技改革創新容錯機制。(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