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實驗動物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根據國家《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對本省行政轄區內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許可證日常管理工作由福建省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動管會)負責。
第三條 本省行政轄區內凡從事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單位或個人,
均須取得生產或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同一單位在不同地點的實驗動物設施,應分別取得許可證。
第五條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實驗動物種子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經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
2、實驗動物飼育環境及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3、具備日常的實驗動物微生物及寄生蟲質量檢測人員和手段;
4、實驗動物飼料、飲用水、墊料及籠具符合國家標準;
5、從業人員取得福建省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6、生產的實驗動物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7、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使用的實驗動物必須來自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質量合格;
2、實驗動物飼養環境及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3、實驗動物飼料、飲用水、墊料、籠具符合國家標準;
4、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操作規程;
5、從業人員取得福建省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許可證申領程序:
1、申領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向省科技廳提交書面申請;
2、省科技廳委托省動管會按照《福建省實驗動物許可證驗收評分細則》(見附件)進行驗收;
3、由省科技廳負責審核,合格的發放許可證。
第八條 許可證有效期五年。期滿后繼續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持證單位或個人應在期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
第九條 實行許可證的抽檢制度。由省動管會對已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檢。抽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省科技廳吊銷許可證。
第十條 凡涉及未取得許可證的實驗動物的科研項目,其動物實驗結果不予承認,科研管理部門不予立項和不鑒定其科研成果。
第十一條 凡利用未取得許可證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所取得的產品檢定和安全評價結果無效,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許可證轉借、轉讓或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得代售無許可證單位生產的動物及相關產品。違反本規定的一經核實,由省科技廳予以公告并吊銷其所持許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獲許可證單位或個人需變更許可證登記內容的,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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