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實驗動物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健康體檢管理辦法》、《北京市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北京市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指南》、《北京市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從事與實驗動物有關工作的各單位和在本校進行的動物實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繁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應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其他動物,參照本辦法,并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我校執行國家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均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五條 我校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應加強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分工,資源共享;從事動物實驗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維護動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環境污染。
第六條 北京大學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暨北京大學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動管會)是我校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主管機構。校動管會下設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虛體機構,掛靠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負責校動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負責我校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
(二)負責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三)負責組織我校相關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協助北京市動物管理委員會進行相關崗位證書的考核和核發工作;
(四)負責維護動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環境污染,對動物實驗進行倫理審查。
第二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
第七條 我校從事動物實驗及其相關研究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善的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二)符合國家標準的實驗動物相關設施及實驗動物飼料、墊料及飲水等;
(三)相應的防護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與安全,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身體檢查,及時調整健康狀況不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我校從事動物實驗及相關研究的工作人員,須經過實驗動物專業培訓并取得《北京市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崗位證書》,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三章 實驗動物的使用
第九條 使用實驗動物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單位,需提前向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提交使用計劃,并按照使用許可證準許的范圍,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實驗動物應來源于北京大學實驗動物中心或國家認可的實驗動物生產單位,并開具實驗動物合格證。
第十條 動物實驗設計要按照替代、減少和優化的原則進行,并應使用正確的方法處理實驗動物。
第十一條 動物實驗環境設施要符合相應實驗動物的等級標準,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實驗,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進行動物實驗應根據實驗目的,使用相應等級標準的實驗動物及飼料、用品、用具。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不得在同一實驗間進行。
第十三條 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籠具內混合裝運。
第十四條 應按照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許可范圍進行相關產品保種、繁育、生產。
第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進口與出口或需要使用野生動物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章 實驗動物的防疫
第十六條 從事動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實驗動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發生和蔓延。
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實驗動物患病死亡時,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從事動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實驗動物尸體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九條 實驗動物發生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校動管會定期對我校從事動物實驗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向校動管會舉報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北京市相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醫學部和各臨床醫院參照本辦法的基本原則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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