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2012年11月28日昆明市科學技術局第18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昆明市實驗動物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云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云南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予昆明市行使有關經濟社會行政管理權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科研、教學、制藥等企業、事業單位與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應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四條 許可證包括《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同一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保種、引種、繁育、供應、運輸、經營等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內進行相關活動。
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從事科學研究、產品加工、檢驗檢測等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內進行相關活動。
第五條 昆明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昆明市行政區域內許可證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對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的許可證實施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工作。
市科技局實驗動物管理辦公室承擔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的行政管理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昆明市衛生、教育、農業、林業、環保、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六條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具有培訓資質的相關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市科技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分管領導直接負責、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實驗動物生產、實驗動物生物安全和實驗動物福利的管理;
(二)規范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四)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條件設施符合國家對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標準要求,具有保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質量的基本檢測技能或配套措施;
(五)實驗動物種子來源于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合法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
(六)實驗動物的運輸及其飼料、墊料、飲水和籠器具等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七)有實驗動物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的管理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市科技局頒發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分管領導直接負責、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實驗動物使用、實驗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動物福利和動物實驗倫理審查的協調和管理;
(二)規范的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
(三)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實驗動物飼養人員和動物實驗人員;
(四)實驗動物環境條件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五)從事感染性、化學染毒、放射性實驗、基因修飾研究、使用,或直接使用野生動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六)實驗動物的飼料、墊料、飲水和籠器具等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七)有實驗動物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的管理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具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條件設施和實驗動物質量檢測報告一式三份;
(三)所生產實驗動物的背景資料一份;
(四)實驗動物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一份;
(五)實驗動物管理機構及成員名單一份;
(六)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名單和培訓證書號碼一份;
(七)實驗動物從業人員一年內的體檢證明和本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記錄一份;
(八)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質量檢測人員名單或委托檢測的協議書復印件一份;
(九)實驗動物生產環境條件設施平面圖一式三份;
(十)實驗動物福利制度、生物安全制度一份;
(十一)實驗動物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動物實驗設施檢測報告一式三份;
(三)實驗動物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一份;
(四)實驗動物管理機構及成員名單一份;
(五)實驗動物從業人員名單和培訓證書號碼一份;
(六)從業人員一年內的體檢證明和本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記錄一份;
(七)動物實驗設施平面圖一式三份;
(八)實驗動物福利、生物安全與動物實驗倫理審查制度一份;
(九)實驗動物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方案。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十二條 許可證審批總時限為2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申請與受理。申請人向市科技局提出許可證申請。申請材料受理地點設在昆明市政府服務中心市科技局窗口。申請人以當面遞交紙質材料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市科技局于3個工作日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受理或不受理的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專家現場驗收。市科技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現場驗收的主要內容是:考核申請單位主管領導實驗動物政策法規;抽查實驗動物從業應知應會知識與技能;核查申請材料真實性及工作記錄;檢查相關設施的內外環境。
第十五條 審批及發證。市科技局現場驗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專家的現場驗收報告進行審批。對不予通過審批的提出整改意見;對通過審批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2個工作日內簽發許可證。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 許可證管理實行年檢、抽檢和備案制度。
第十七條 年檢。市科技局聘請實驗動物專家,對年檢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集體評審。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市科技局做出年檢通過或不予通過的決定。
當年新獲得許可證和到期重新核發許可證的單位不參加年檢。
第十八條 年檢單位應提供以下年檢材料:
(一)持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年度總結材料,并出示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記錄、實驗動物福利記錄、從業人員體檢表、繼續教育記錄、設施安全運行記錄、生產或出售實驗動物的憑證或《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
(二)持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使用單位,應當提交年度總結材料,并出示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記錄、動物實驗倫理審查記錄、從業人員體檢表、繼續教育記錄、設施安全運行記錄、購買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的有效憑證。
第十九條 抽檢。市科技局對許可證管理實行適時抽檢。抽檢的主要內容是:實驗動物質量、相關配套設施運行情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是否超出許可范圍供應或使用實驗動物、是否按規定使用實驗動物等。
第二十條 備案。市科技局定期就許可證發放、年檢、抽檢等管理工作情況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未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可委托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動物實驗,但雙方應當簽定書面協議,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到期重新核發許可證。持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按照初次申請的程序進行審核辦理。
第二十三條 持證單位因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停止從事許可范圍內工作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或者交回許可證。
持證單位申請變更適用范圍和進行改、擴建設施,視情況按新建設施或變更登記事項辦理。
遺失許可證應及時報失補領。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聘請實驗動物質量義務監督員,協助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供應、運輸經營、質量技術檢測的單位和個人建立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其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 已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依法注銷實驗動物行政許可:
(一)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獲得許可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獲得許可證的公民死亡的;
(四)因不可抗拒力導致實驗動物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對本行政轄區內按本辦法從事實驗動物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取得許可證并按照本辦法規范管理的單位,在申報昆明市科技計劃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市科技局優先推薦其申報國家和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和相關產品的,由市科技局予以通報,動物實驗結果在申報科技成果時無效。
第三十條 已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或者《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許可范圍生產或者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超出許可范圍生產和使用實驗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由市科技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沒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的,不得申報涉及實驗動物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供應、運輸和經營等活動的單位,由市科技局予以通報,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實驗動物行政管理人員和質量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云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由市科技局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許可證管理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行政處罰相關的內容,另行制定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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